为规范涉密测绘成果及地质资料,增强管理和使用人员的保密意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按照涉密测绘成果及地质资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逐级上报制度上报泄密情况,具体程序如下:
(一)队属各单位保密工作责任人在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队保密委员会口头报告,并在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队保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泄密报告后,于24小时内向局保密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
二、泄密情况书面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内容、密级、数量及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四)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对发生的泄密事件,按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队保密委员会及时组织进行调查。事件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对泄密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及时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发生泄密事件3个月内,队保密委员会应就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向省局保密委员会作书面报告。查处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五、对发生泄密事件情况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制定由队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