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确保备用金的良性循环,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队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队及实体内部各种涉及备用金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备用金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控制备用金使用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的备用金付款都在预算内,保证资金使用的计划性;确保所有的备用金都在个人限额内,并及时清账,以正确记录费用,控制坏账风险;确保所有的备用金都得到准确和完整的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用金是指为保证零星支付等而单独储备的现金,分定额备用金、生产备用金、临时备用金,主要用于办公、交通、出差、临时采购等工作需要支付费用。
第五条 备用金的责任人为各借款人,其单位负责人负连带责任,财务部、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备用金的监督和管理,各程序的审批必须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
第六条 严格审批程序,办理备用金借款业务,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部门或实体负责人签批—财务部主任审批—分管队领导审批—副总会计师审批--队长审批。根据借款额度和借款性质,终审权是副总会计师或队长。
第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投资借款必须经队长审批。因生产、办公、交通、出差、临时采购等工作需要借款,根据借款额度不同分别由财务部主任、分管队领导、副总会计师和队长审批。凡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内(不含10000元)的,由财务部主任、分管队领导、副总会计师审批;借款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额度的,由财务部主任、分管队领导、副总会计师及队长审批。
第八条 定额备用金主要是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和交通运输、工程施工需要的借款。按项目金额的大小核定定额备用金额度,项目价款小于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备用金借支不超过5万元;项目价款在50万元≤P<100万元的项目,备用金借支不超过8万元;项目价款100万元≤P<300万元的项目,备用金借支不超过10万元;项目价款300万元≤P<600万元的项目,备用金借支不超过12万元;项目价款大于600万元的项目,备用金借支不超过15万元。对工作环境十分艰苦且交通运输不方便的项目,经申请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增加定额备用金金额。车辆驾驶人员在省内借用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出省外或野外需要借用备用金超过5000元,但未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报分管队领导、副总会计师审批。驾驶人员借用的备用金不包含在项目生产用定额备用金额度。
管理科室人员借支备用金以及实体当月收支发生赤字时实体人员借支备用金,须经以上程序审批后,报队长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借用定额备用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动定额备用金借用人应报队财务部批准。定额备用金在项目确定后进行审定,借款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借他人。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定额备用金借用人应及时冲销定额备用金,各单位不得在项目之间调节定额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条 因办公、交通、出差、临时采购等工作需要暂时借款,应当注明借支事由、金额、归还时间。
(一)外出参加学习人员,应按队《职工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学习期间预计所发生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其他费用等金额办理借款,参加绵阳市内学习一般不予办理备用金借支。
(二)离休干部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借款金额,先由卫生所、离退休工作部审批;因公负伤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技术安全部、卫生所等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完善后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此类借款应及时报销冲账,其中由个人承担部分应在报销后由职工个人交回,或者从次月起在工资中扣回。
(三)零星备用金主要用于1000元以下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购置、交通费等。
(四)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职工已发生3万元以上的大额住院费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借款,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经济偿还能力和还款计划,借款金额控制在队《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队报销部分限额内,经队卫生所、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队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支。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实体因生产经营需要,可按以上规定借支备用金,使用财政部门预算资金一般情况下不得借支备用金。发放职工薪酬、各项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不得使用备用金。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现款或报销冲账或工资中抵扣。若前款未归还或未抵冲,后款不得借支,即“前不清、后不借”。在野外生产期间未能及时冲账的借款,应由借款人书面承诺归还款项的时间或书面说明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财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或冲账者,将从次月工资发放中抵扣。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备用金定期盘点(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备用金明细情况提供给借款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通知借款人及时报销冲账。无正当理由不报账冲销备用金者,由财务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限期归还,否则从工资中扣回。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者,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及时清理而出现的损失,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经批准私自扩大备用金使用范围或超过限额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三)越权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借支备用金的,按借支金额的10%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四)无任何手续或白条抵库,私自借款,一律除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队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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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规定由川西北地质队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队《资金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办法》同时废止。